Faq
常見問題
稅賦
區段徵收完成後,區內土地自土地所有權人接管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為起算日期)。(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0條)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0條)
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依據「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相關規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專用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
允許作生產製造空間、辦公室、生技醫療應用設施、支援性服務業、企業營運總部,以及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
詳細允許使用項目請參考園區介紹-都市計畫
園區都市設計準則針對公有建築、科技產業專用區(街廓編號T16、T17、T18)及增加容積(容積獎勵、容積移轉)之建築基地規定(略以):「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應提出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如:智慧電網、智慧三表、儲能設備、能源管理系統、節水節電、智慧服務等)」。
臺北市政府將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作為本市凈零排放之示範區,有關智慧科技運用計畫應納入下列事項:
(一)新建建築「建築能效分級」達1級能效標準,114年起提升至1+級能效標準。
(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開發基地面積達6千平方公尺,且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之開發行為,開發或營運單位應於本府規定期程於開發及營運期間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每年之抵換比率不得低於增量之10%,並應連續執行10年,由本府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用電契約容量800瓩以上者,應設置契約容量10%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為原則,並由本府主管機關(產業發展局)審查。
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開發基地面積達6千平方公尺,且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之開發行為,開發或營運單位應於本府規定期程於開發及營運期間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每年之抵換比率不得低於增量之10%,並應連續執行10年。
二、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開發或營運單位應提報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包含執行對象、作法、執行期程及預估溫室氣體減量等,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通過後執行。上開抵換來源可參考處理原則列舉事項,如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所減少之排放量等減量作為。
四、前開汰換執行對象應優先為本市轄內單位,或透過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抵換資訊平台」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媒合服務作業程序」等查詢媒合。
設置實驗室
依據「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相關規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專用區得作實驗室使用。
另有關生技醫療產業之實驗室核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若有相關疑問請電洽諮詢該單位。
有關汙染物處理涉及「廢棄物相關作業流程」、「汙水排放」、「空汙影響」等三項議題,其說明如下:
(一)廢棄物處理流程:第一廠商需先行申請被列管,第二申請管制編號和密碼,第三上系統填寫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第四列印紙本掛號送審,審核通過後每月尚需定期申報廢棄物之數量。【權責單位:環保局廢棄科】
(二)汙水排放:廠商需符合「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35項實驗、及檢 (化)驗、研究室之定義,而後再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倘若汙水係直接排放至衛工處所轄管之下水道,則無需申請,惟須符合下水道規範。【權責單位:環保局水質科】
(三)空汙影響:依據「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如公司屬有製造行為之工廠且其汙染量達到影響空氣汙染之程度者,則須申請空汙許可證。【權責單位:環保局空噪科】
公共工程及點交
第2期公共工程已於112年10月點交完畢。
台電架空線路下地須配合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興建之福國路共同管道工程時程辦理,共同管道工程原訂112年12月竣工後,由台電公司接續辦理,目前預計於114年完成地下化工程。
園區交通
1.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公車系統,園區範圍內已設置公車站位如下:
(1)「石牌」、「文林國小」、「中正高中」,行經路線為218、277、302、
308、821、864、內科通勤13、內科通勤15、南軟通勤北投線、南軟通勤天母線、承德幹線及重慶幹線共12線。
(2) 「建民里」、「建民里一」、「創富中心」,行經路線為756及757路公車共2線。
(3) 「福美承平路口」、「三王宮(福美路)」、「福美站」,行經路線為41、68、 250、255區、683、市民小巴8及紅68路公車共7線。
(4)「中鼎第二總部大樓」,行經路線為41、市民小巴8及紅68路公車共3線。
(5)「福國承信路口」,行經路線為紅68路公車。
2.目前承平路及福善路周邊已設往捷運之接駁公車路線
(1) 41路及68路可接駁至捷運劍潭站(北藝中心)
(2) 683路及255路區間車可接駁至捷運士林站(中正)
(3) 紅68路公車可接駁至捷運芝山站(福華)
上開路線公車可至「福美承平路口」搭乘,另亦可至「中鼎第二總部大樓」搭乘41及紅68路公車;後續將俟北士科廠商進駐及民眾需求滾動式評估增設路線或站位事宜。
3.未來北士科廠商員工若有通勤需求,可透過「臺北市預約公車」APP及網頁自行規劃路線及起迄點(均須在本市境內),若募集達20人以上,即可評估闢駛。另為確保大眾運輸資源有效運用,營運期間倘有連續3次實際搭乘情形每班次未達20人者,業者得檢附每班次運量資料報本處申請停駛。
有關接駁車部分,個案基地開發提送都審審議時應將接駁車納入規劃檢討,倘公司規劃免費接駁車需停靠本市公車站位,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免費接駁路線停靠本市公車站位作業。
園區現YouBike2.0站點計有8站(洲美公園、臺灣戲曲中心、中正高中、文林建民路口、洲美蜆仔港公園、福星公園及福國承德路口及華固創富中心),後續將持續視園區廠商進駐情形評估增設YouBike2.0站點可行性;惟考量YouBike2.0建置目標將達成,後續將依使用狀況再行評估擴大建置站點,建議民間公司可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民間捐贈公共自行車設備作業準則」捐贈車輛或車柱方式設置,交通局請營運廠商負責後續營運,以利員工使用。
另現況周邊於文林北路設有人車共道自行車道,未來園區內15公尺寬以上道路規劃留設自行車道。
新洲美段區域內現有助安168福善停車場,周邊有洲美快速道路高架橋下平面停車場、承信停車場、中正高中停車場、戲曲中心地下停車場及福國路橋下平面停車場,供民眾停放使用;另北士科範圍內亦規劃設置公1公園地下停車場。
為降低建物衍生停車需求外溢造成之交通衝擊,因應停車路外化,使道路回歸車輛通行使用,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且所衍生停車需求仍應以內部化(即建物附設停車位)為原則,並在基地條件允許下,適度提高格位數量,對外開放停車。
管理及處分
一般常見的土地管理及處分方式,包含出售、出租、委建及合建,不同管理及處分方式將不同程度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持有期間、未來收益及成本支出等相關權益,相關管理及處分方式可參考第1場次諮詢說明會簡報-委託興建模式,簡報連結如下。
參考文件:委託興建模式
土地所有權人得評估上開相關權益因素,以選擇最適土地管理及處分方式。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餘相關需辦事項及其他規定得參考「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執行要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上開處分部分土地持份之流程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雙掛號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其餘如提存、優先購買權等相關規定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現行許多建經公司提供全案管理或專案管理等服務,協助融資、建築規劃、銷售等作業,採收取管理費而非合建分屋或分成之模式,將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開發利益最大化,相關介紹可參考第1場次諮詢說明會簡報-委託興建模式,簡報連結如下。參考文件:委託興建模式
市有地招商及開發
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88、91、93地號市有土地已於110年底順利完成設定地上權招商,基地及招商相關資訊如下。
- 面積:91地號(T16)約4.49公頃,88地號(T17)約2.29公頃,93地號(T18)約1.6公頃,總計8.38公頃(土地面積以土地登記謄本計載者為主)。
- 土地所有權人:臺北市。
- 使用分區:科技產業專用區。
- 開發方式:設定地上權。
- T16得標廠商: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康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作聯盟共同投標)。
- T17、T18得標廠商: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市有地T3(軟橋段52地號)、T4(軟橋段56地號)預計於113年第三季招商,T12(新洲美段87地號)於113年5月13日流標,相關招標資訊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官網-主題專區-設定地上權專區查詢。
媒合及諮詢服務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產業服務中心
0971-896-752、(02)2720-8889#1225